附則1: 教練證照管理準則

95年10月15日第7屆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發布

110年7月3日第12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 為有效管理教練團教練,提升「太極導引」教學素質,傳承「太極導引」功法,弘揚本會精神,特訂立本準則。
  2. 本會為服務社會,教練團教練有被選派教授「太極導引」之義務。為提升教學專業與知能,維護學員權益,特規範教練應定期回訓,藉以提升「太極導引」功法。
  3. 經檢定考試及格之本會教練,仍須具會員資格,方具教練資格;且應配合回訓進修課程及相關管理規定,定期換取新證。
  4. 本會95年起實施換發新教練證照,有效期限6年,並於教練證照上面登錄回訓紀錄;回訓12次以上或年齡滿70歲者,可免受回訓次數限制,並享免回訓費用。
  5. 連續兩年未回訓者,即於網站教練名單暫時不予登錄;若欲回復,可提出申請,經本會同意後,於補足教練資格期間之會費,經回訓1次後,即行補登。
  6. 未經核備,連續6年未回訓者,即取消教練資格,不予換照。但有特殊情況向常務教練團報備者除外。
  7. 教練證遺失,該教練提出申請,經本會確認會費繳訖與回訓紀錄後即行補發。
  8. 由常務教練團負責訂定培訓課程。
  9. 本準則報請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