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2:開設道場須知

91年4月20日第一次教練團會議通過

95年12月3日常務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1. 開設道場以推廣「太極導引」為宗旨。
  2. 開設道場由具備合格教練者向本會提出申請核可後始得設立。
  3. 開設道場或開班傳授「太極導引」功法,應依規定繳交5% 淨收入之會金為贊助本會運作經費。
  4. 各道場開班應分基礎班、中級班、高級班每班以十二週為一期。
  5. 道場證之效期與申請教練之教練證效期同步;申請教練之教練證失效後道場證應予繳回註銷。
  6. 教練聘任費每月二至三萬元為原則(車馬費另計),但得視招生情形及經教練同意酌予增減。

 

〈道場開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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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3cQ2L4gHZsJS1JLaHhKblpRdkk/view?usp=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