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太極導引文化研究會組織章程
110年1月10日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太極導引文化研究會,英文定為 The Chinese Culture Society of Taichi-Dowing 第2條:本會以研究中華民族傳統太極導引文化,培育、提昇與實踐國人德、智、體、群並重,身、心兼顧等高度素養的學術文化建設為宗旨。 第3條: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 |
第二章 會務
第4條:本會會務如下: 1.關於傳統的中華民族太極導引文化之蒐集、整理、與分析等事項。 2.關於傳統的中華民族太極導引文化的一般學術研究之介紹事項。 3.關於傳統的中華民族太極導引文化之一般實證修習研究方法之介紹事項。 4.關於傳統的中華民族太極導引文化之推廣建議事項。 5.接受政府及社團委託,辦理有關傳統的中華民族太極導引文化之一般實證修習與訓練及輔導等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5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一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自願加入本會,經會員兩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 2.榮譽會員:本會創始人及歷任屆滿之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榮譽會員。 3.永久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納會費達新台幣二萬元(含)以上之個人,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每年得免繳會費。 4.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熱心贊助本會工作之社會賢達人士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5.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會章,自願加入本會之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團體會費新台幣壹萬元,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6條: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7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8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9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10條:會員權利: 1.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對本會議案及工作有建議、討論、研究及批評之權利。 3.享有本會資料及出版物之優先權。 4.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各種研究及福利事業之優先權。 第11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 2.宣傳並貫徹本會宗旨。 3.繳納會費。 第12條:本會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得不受會章有關權利與義務規定之限制。 |
第五章 組織
第13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選出之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監事會為最高監察機構。 第14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本會設理事會,綜理會務,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再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會自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主持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設監事會,監察會務,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16條:本會創始人為本會永久名譽理事長。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17條:本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秘書長或特別助理協助,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用之,以協調各項會務活動。 第18條:本理事會下設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用之,以綜理本會各項財務預算與審計,並向理事長負責。 第19條:本理事會設行政、教務、研究、資訊及文宣等組,每組得設召集人一名,由秘書長綜理執行。上述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 行政組:設召集人一名,掌理本會活動、庶務、出納等工作與會員福利等事項。 教務組:設召集人一名,掌理本會有關太極導引文化之綜合推廣暨休閒生活文化活動等,並接受政府及社團委託,辦理有關傳統的中華民族太極導引文化之實證修習與訓練及輔導等事項。 研究組:設召集人一名,掌理本會一般文化學術之研究,一般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保管,並得設若干專題研究委員會或專案小組。 資訊組:設召集人一名,掌理會網資訊之建置、維護、更新等事項。 文宣組:設召集人一名,掌理本會公關文宣,及徵稿、編輯會內刊物、報告及叢書,必要時得組設出版委員會、審查委員會。 |
第六章 會議及職權
第20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21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2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3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24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處理會內一切會務。 3.核准會員入會。 4.召集會員大會。 5.處理其他依據會章不屬於監事會之事項。 6.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日常會務,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25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2.監察本會工作進行狀況。 3.監察本會各項經費之稽查事項。 4.處理其他監察事項。 5.常務監事之職權為執行監事會決議,召集監事會議,辦理監事會之日常事務。 第26條: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七章 經費
第27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個人會員500元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1000元 3.永久會員會費:一次繳納20,000元 4.團體常年會費:10,000元 5.會員及社會人士捐款 6.基金及其孳息 7.服務收入 8.其他收入 第28條:本會經費除會費收入外,並得接受政府及社團之補助,舉辦自由樂捐,籌募,並運用基金以其孳息等撥充之。 第29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八章 附則
第30條:本會省(市)分會章程準則另訂定之。 第31條:本會各會組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第32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