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導引教練養成以及檢定實施準則

110年7月3日第12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參加養成及檢定資格:

  1. 須為本會會員,入會三年並盡會員權利義務者。
  2. 習練太極導引三年,經本會認可之道場或教練推薦,並通過初檢者。
  3. 通過初檢,繳交養成費用(依當年公告),始得參與養成班,接受教練養成訓練。養成訓練課程共計36小時,一週一次上課6小時(每次分上下午各3小時),共6週,學員完成養成訓練,始得參加檢定。
  4. 完成養成班課程,繳交檢定費用(依當年公告),始得參加檢定。

二、每年舉辦教練養成及檢定一次,於會員大會公告,原則上二、三月受理推薦,十一月舉辦檢定,四月至十一月之間擇期開辦養成班,報名人數達8人始得開辦。上述受理推薦、開辦養成班、檢定等確定時間,以太極導引官網公告為準。

三、教練檢定類別分「一般組」及「長青組」兩類,長青組年齡限滿55歲(以初檢日期為基準)方得報考。

、教練檢定程序,分初檢、教練養成訓練及正式檢定三階段,後二階段又各分二部分作成績考核。其成績佔分比例,詳如第八條。

五、初檢:分二組。

  1. 一般組:指定基礎功法2式、引體功法1式,演練18次(左右為9次);導氣功法1式,演練6次。
  2. 長青組:指定基礎功法2式、引體功法1式,演練12次(左右為6次);導氣功法1式,演練6次。

、教練養成訓練課程:

  1. 太極導引之基礎功法、引體功法、導氣功法等全套功法之基本動作(即熊老師所著《太極導引》一書所示動作要領)訓練,此部分養成時數24小時。
  2. 熊老師之太極心法、哲學思想之研討,以及熊老師球體太極(參考《球體太極》一書)、地板功法之養成,此部分養成時數12小時。

、正式檢定項目:

  1. 就全套太極導引中之基礎功法、引體功法、導氣功法,以抽籤方式各抽出一式,受檢人須口述其內容及動作內涵,並演練其動作,動作之演練以能展現該動作之精神內涵和心法為要;但檢定教練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受檢人員演示其他指定導引動作。
  2. 口試與試教,由評審教練出題,以熊老師所著《太極導引》、《太極導引進階》、《太極心法》三書之內容為準。

、教練養成及檢定評審:分二階段,四部分。

1.養成階段:

(1.1)基本動作養成訓練部分:

培訓教練於訓練課程結束後,應分別對各受訓人員就體能、動作要領、功法認知、學習態度、進步情況等作整體審察評估,最高分為30分。

(1.2)太極心法研討養成部分:

包括熊老師太極心法、熊老師哲學思想、球體太極、地板功法等養成課程結束後,培訓教練應分別對學員就學習態度、研究精神、功法認知等作整體審察評估,最高分為10分。

2.正式檢定階段:

(2.1)正式檢定:評審委員就檢定項目對各應檢人員作整體審察評估,最高分為50分。

(2.2)口試與試教:應檢人員針對評審教練之提問詳細回答,評審教練針對應試人員之回答作出評估,最高為10分。

、合格認定:養成訓練階段評審分數與正式檢定階段評審分數加總,分數達70分(含)以上為合格。

、養成培訓教練由常務教練小組推選適當人數與人選擔任、正式檢定評審教練由常務教練小組抽籤選定5人擔任。

十一、檢定期間除指定相關人及受檢人員外,謝絕其餘教練及人員參觀。

十二、檢定期間謝絕錄影及拍攝,亦禁止其他教練從旁指導學員。

十三、本準則經理監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

附則1:教練證照管理準則
附則2:開設道場須知